资产管理处部门介绍
长沙医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采购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实验耗材、实验动物、办公设备、生活电器、医疗、后勤等物资采购,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设备安全运行与维护,以及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办公楼420、423
联系电话:0731-886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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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长沙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八大类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和处置等过程。凡购买、使用、发放、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适量领用、责任到人、综合治理”的方针,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
第五条 教务处是教学危险化学品总负责管理单位,科研处是科研危险化学品总负责管理单位,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并会同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与处置落实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为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工作,相关责任人要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并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七条 各级部门和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教务处是教学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单位,要全面监督和检查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要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管;
(二)科研处是科研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单位,要全面监督和检查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要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管;
(三)保卫处是全校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做好善后工作。
(四)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发放、储存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购及许可使用等有关证书;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储存、供应、回收处置等工作;负责做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数量和化学品流向的台账,同时做好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品直接使用管理单位,各单位负责人要根据教学和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单位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危险化学品防范措施,及时整改迅速消除隐患,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师生进行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操作的培训,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负责提高全体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情况和保管情况,负责规范地处置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相关的台账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储存
第八条 学校教学和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因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导致事故发生的,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和使用,坚持“适量申购、定期清理、台账记录、责任到人”的原则,实验室应严格根据实际教学或科研需求提交《长沙医学院实验危险化学品计划申购表》进行申购,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按照学校采购流程报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审批。资产管理处要依规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向具有销售资质的单位按核准的数量采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加强通风吸尘等措施,保持整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盗、泄压、防火灭火、防雷、防晒、调温、消除静电、保护围堤等安全设备,在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装置和报警装置,并按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资产管理处必须对所有化学品的领用数量和流向进行准确记录和计量,具体到实验室和个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化学品的丢失或被盗。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剧毒物品的储存,必须指定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并采用双人双锁制,并经常对有关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保证人身、物资安全。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领用人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双人发放、双人领用。
第十五条 性质稳定的化学品的领用量原则上为不得超过一周的使用量,保证最少量的存放。剧毒品、爆炸品、麻醉品等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教务处、科研处审批、限量发放,按照一日一次的用量,一次性使用完毕。剧毒品、爆炸品、麻醉品和易制毒品、易制爆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所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的上述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封存、处置和转移,不得在实验室进行存放。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处置和转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本单位备案,并将其保管于专门的保存箱中,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锁、双账、双人领用、双人使用)。上述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残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乱抛。
第十六条 学生实验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剧毒物品,确因教学等需要而必须使用剧毒物品时,必须要有老师在场指导,严禁学生单独进行实验,严禁把剧毒物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尽量回收综合利用,确须排放的须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各单位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进行预处理(消除化学特性或经过无害化处理)、分类收集、妥善贮存、标明废弃物名称和数量,暂存废弃危险化学品于专用存储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长沙医学院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执行,由学校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丢弃、掩埋、随意排放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各个环节的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应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并随机对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和科研部门应根据本规定针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种类制定突发性事件预防机制和应急机制,制定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与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避免可能引发的次生或衍生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爆炸、泄露等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部门要迅速查清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若事故相关责任人为教职工,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若事故的相关人为学生,则按照《长沙医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给予处分,同时追究相关指导教师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以国家最新修订和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